吉林/吉林-2026-06-08 00:00:00
吉市财发〔****〕**号
当事人:吉林省红楼东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号创业服务大厦********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市看守所****年在押人员食堂蔬菜水果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参与“吉林市看守所****年在押人员食堂蔬菜水果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文件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你公司提交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