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妇幼保健院(吉林市妇产医院)购买****年食堂大宗食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航鹰东路与北郊路交叉口东南***米锦镇香墅
被投诉人*:吉林市妇幼保健院(吉林市妇产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号创业服务大厦*******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用废止强制性国标标准作为要求,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吉林省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经沟通仍然拒收,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投诉请求:
*.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修改违法规定重新招标。
*.对吉林省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大米国家标准(*********)和国家粮食卫生标准(***********)两项标准已被废止,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