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包*医用磁共振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金伟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英达街道办事处英达社区
被投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主观分设置模糊,缺乏量化依据。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笔误及格式错误,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投诉事项*:付款及验收条款不合理,增加供应商履约风险。
投诉请求: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或调整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如磁体长度、梯度功率及电流、射频通道数等),并提供临床必要性论证。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对主观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细化,明确“无缺失”的具体判定依据。
*.纠正技术参数中的明显错误(如液氦消耗量≤*.*升/年、重复编号等)。
*.明确验收标准、验收期限(建议不超过**日)及逾期验收的违约责任,合理设置付款条件。
*.在招标文件修改前,暂停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该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适用于多个品牌,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评分项均明确评审标准,评分细则编制程序合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存在序号重复,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液氦消耗量≤*.*升/年”在物理学和工程学上不可能存在,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附件*第四条、第七条已明确了付款方式和履行验收条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