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中心医院影像类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包**射线数字化血管造影机***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楼
被投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西门子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双机架参数设置不合理,歧视国产品牌。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付款方式不合理,可能增加供应商负担,建议修改。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违反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歧视国产品牌。
投诉请求: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歧视性、倾向性及不合理参数设置;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双*臂”技术参数;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优化付款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降低主观分值占比,限制评分专家的自裁量权,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存在不公平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存在不具代表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提出的,市场中有多家品牌可满足要求,不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条款参数设置是根据采购人临床实际需求所提出的,且本项目允许进口,并未限制国产品牌参与投标,不存在歧视国产品牌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分值设置及主观分值占比设置均合理合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是根据采购人临床需求所提出的,且本项目允许进口,未限制国产品牌参与投标,不存在歧视国产品牌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