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龙山教育科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号*层******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宏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隆基华典**号楼***室
被投诉人*:辽源市龙山区教育局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慈溪市华徐衡器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电子秤制造商要求。
投诉事项*:慈溪市华徐衡器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电子秤制造商要求。
投诉请求:取消智慧辽源数字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事实与法律依据:采购文件未将型式批准证书列为投标实质性要求。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仅对电子秤的量程、分度值等技术指标作出明确规定,未将“制造商需提供电子秤型式批准证书”列为投标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条款或评分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内容,不得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型式批准是生产环节监管要求,而非政府采购投标准入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年第**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型式批准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监管要求,旨在规范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该要求约束的是制造商的生产行为,而非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产品质量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质量等要求;第十三条约定,货物验收时如需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由供方负责申请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中标供应商需在供货及验收环节提供包括型式批准证书在内的全部合法证明文件,确保所供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其产品质量责任不因投标时未提交该证书而免除。
*.依据《*** ********* 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规定,衡器及其分类,只将衡器分为自动衡器或非自动衡器。不存在“电子天平、电子秤”之类的名称定义。电子天平、电子秤同属非自动衡器大类;结合《************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及国内仪器行业通用标注惯例、主流电商(京东等)实验室衡器商品公示信息,量程 ****、分度值 *.*** 的高精度实验室用设备,行业普遍同时标注电子天平、电子秤两种名称,为同一款精密称量产品。招标文件约定“电子秤:量程***~****,分度值*.***”的技术参数,与华徐衡器 ******型 电子天平规格完全吻合,属于证书许可生产范畴。
经核查,同一厂家、相同分度精度等,可把电子天平、电子秤的同精度多量程产品,列入同一份型式附表内,“慈溪市华徐衡器实业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相关证书信息真实、有效。该公司具备电子秤生产、销售的合法资质。
该制造商证书范围内的电子天平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秤:量程***~****,分度值*.***”为同一产品,属于证书覆盖范围,完全满足型式批准法定要求。
慈溪市华徐衡器实业有限公司符合电子秤制造商要求,制造商资质有效,不属于无效投标。综上所述,贵公司关于“慈溪市华徐衡器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电子秤制造商要求。电子秤≠电子天平,证书与产品不匹配属于无效投标”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
附证明材料: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