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中医院保洁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松原市程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三期**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娟
联系电话:***********
邮编:******
被投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前郭县政务服务运行保障中心*楼
联系人:米乐
联系电话:************
邮编:******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理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吉林省金安服务物业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服务期限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违反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
*、确认本项目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
*、认定原中标人吉林省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无效,撤销其中标资格;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三)项,责令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排序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法签订合同。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中心)按顺延中标结果履行签约,公告等程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吉林省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服务期
限条款实际表述为*年,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二条“采购需求前附表”的要求,不存在偏离。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恢复原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郭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