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08
甘肃/甘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甘南-2026-06-0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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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田健

授权代理人:姚孝琪

被投诉人一:舟曲县人民医院

地址:舟曲县城关镇西关**号

被投诉人二:甘肃景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道卓尼路社区谷康家园绿丰源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室

相关供应商:陇南陇昇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路农副巷***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二关于“舟曲县人民医院电梯更换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舟曲县人民医院电梯更换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舟曲县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景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日期:****年*月*日。

中标供应商:陇南陇昇电梯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元(人民币玖拾柒万捌仟元整)。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陇南陇昇电梯有限公司所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梯额定速度*≤*.**/*,但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电梯额定速度为*.**/*。该投标参数超出其合法资质许可范围,属于超资质承揽项目,不具备本项目投标及中标资格,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审定中标结果。

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调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及答复材料等相关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查: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明确,电梯的额定速度要求为“≥*.**/*”。

*.中标供应商陇南陇昇电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显示,其许可参数范围为“额定速度≤*.**/*”。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就其中一台电梯的“额定速度”一项填写为“*.**/*”。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审查了中标供应商的资质证书,确认其许可范围(≤*.**/*)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对于投标文件中填写的“*.**/*”,评审专家结合其资质证书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综合判断,未将该处填写内容作为对其评审加分或认定其优于招标要求的依据。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景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认为,该处“*.**/*”属于文字填写失误,中标供应商的实际资质(≤*.**/*)完全覆盖并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参数(≥*.**/*),该瑕疵不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离,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

四、处理决定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本机关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依法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心在于评审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标文件中一项参数的填写(*.**/*)与供应商资质证书载明范围(≤*.**/*)表面不一致,是否导致其投标无效。本机关审查后认为,判断该问题应结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及评审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招标文件对电梯额定速度的强制性要求为不低于*.**/*,此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底线。中标供应商持有的资质许可其生产速度不超过*.**/*的电梯,该范围完全涵盖了招标要求的*.**/*,表明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法定生产资格。其在投标文件中某一处填写了更高的数值“*.**/*”,但该数值既未低于招标要求构成不满足,也未因其填写了更高数值而在评审中获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依据其资质证书作出判断,确认其满足项目要求。因此,该填写内容属于对自身产品技术指标描述上的非实质性偏差或笔误,并未动摇其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的基础。投诉人主张该填写行为构成“超资质承揽”,并直接影响其中标资格,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也与评审的实际情况不符。

此外,投诉人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依法提出了质疑,并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其投诉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投诉提起条件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但经实体审查,其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曲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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