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26-06-08 00:00:00
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融合通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武汉融合通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经调查,武汉融合通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馨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琴断口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琴断口街道环卫外包”项目(包*)中,两家当事人的投标文件中服务质量保障方案、环卫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措施等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此违法行为。此前双方当事人均无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四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处罚幅度内从轻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