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耀平板X9Pro及配件竞价项目
2026-06-08
广东/广州 招标采购
荣耀平板X9Pro及配件竞价项目
广东/广州-2026-06-08 00:00:00
广东/广州-2026-06-08 00:00:00
荣耀平板** ***及配件竞价项目
竞价结果公告(****************)
开始时间:********** **:**:** 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已过
成交单位:广州市明盈电子有限公司
成交价:
*****.***元
说明:各有关当事人对竞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内通过规定途径提起异议,逾期将视为无异议,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手机:****** |
邮编:****** |
平台联系电话(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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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荣耀平板** ***及配件竞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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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编号:**************** |
采购类型:货物类 |
开始时间:********** **:**:** |
项目预算(元):已隐藏 |
结束时间:********** **:**:** |
质保期及售后要求:(一) 质量保证
供应商须保证所有商品为全新原装正品,来源合法,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如**认证),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二) 售后与服务
提供全国联保服务,享受三包政策。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提供*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定制类商品除外)。
提供官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售后电话(官方售后电话:*****)等信息。
(三) 包装与交付
商品必须为未拆封原厂包装,包装内含平板、内置电池、充电器、******数据线、快速指南、保修卡等标准配件。
键盘及保护套等附加配件也需为原厂全新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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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供应商上传总价报价单并加盖公章 |
响应情况
| 资格及商务响应情况 | ||||
|---|---|---|---|---|
| 项目 | 竞价要求 | 响应情况 | ||
| 资格条件 |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
| 付款方式 | 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验收通过并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 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验收通过并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 ||
| 交付时间 | 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交付 | 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交付 | ||
| 履约保证金: | 无需履约保证金 | 无需履约保证金 | ||
| 交付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号教学楼*** | |||
| 质保期及售后要求 | (一) 质量保证 供应商须保证所有商品为全新原装正品,来源合法,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如**认证),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二) 售后与服务 提供全国联保服务,享受三包政策。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提供*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定制类商品除外)。 提供官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售后电话(官方售后电话:*****)等信息。 (三) 包装与交付 商品必须为未拆封原厂包装,包装内含平板、内置电池、充电器、******数据线、快速指南、保修卡等标准配件。 键盘及保护套等附加配件也需为原厂全新包装。 | (一) 质量保证 供应商须保证所有商品为全新原装正品,来源合法,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如**认证),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二) 售后与服务 提供全国联保服务,享受三包政策。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提供*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定制类商品除外)。 提供官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售后电话(官方售后电话:*****)等信息。 (三) 包装与交付 商品必须为未拆封原厂包装,包装内含平板、内置电池、充电器、******数据线、快速指南、保修卡等标准配件。 键盘及保护套等附加配件也需为原厂全新包装。 | ||
| 其他要求: | 供应商上传总价报价单并加盖公章 | 供应商上传总价报价单并加盖公章 | ||
| 报价情况 | ||||
| 标的名称 | 生产厂商/品牌、型号规格 | 数量 | 响应情况 | 单价(元/%) |
| 荣耀平板** ***及配件竞价项目 | 详见附件、详见附件 | *.** |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 *****.***元 |
| 总报价 | *****.*** 元 | |||
| 技术响应 | ||||
| 标的名称 | 技术要求 | 响应情况 | ||
| 荣耀平板** ***及配件竞价项目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