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2026-06-08 00:00:00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及人员识别信息:医院名称、级别等次、联系电话、网址;医院依法执业登记、医疗业务范围、职能及业务科室设置;人员岗位标识。
*.设备及技术许可信息: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依法开展的特殊临床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检验项目名称及有效期(含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特殊实验室检查等特殊项目)。
*.研究平台情况:医院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究平台相关信息。
*.价格信息: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医用耗材的品规、价格。
*.环境导引信息:机构周边公共交通、院内行车、停车相关指引与收费标识;各科室位置、名称及急诊绿色通道指引;场所安全警示、危险提示标志;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通道、指引路线等。
*.诊疗服务信息:门急诊、病房探视等各类服务时间;各专业服务项目、特色服务内容;就诊、住院全套流程、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等。
*.行风与投诉信息:院内各类物资、项目采购招标标准、流程及中标信息;廉洁从业相关准则规定等。
*.科普健教信息:健康保健、疾病防治与康复等科普知识;无烟医疗机构建设制度与管理办法等。
*.便民服务信息:线上线下咨询服务设置情况;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设置;收费查询的方法、流程及指引;医保各类病种认定、报销相关流程与导引。
**.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社会普遍关心,医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具体内容可见附件*《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信息公开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我院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二)不得公开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医院内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医院咨询台、服务台;
*.人员岗位标识;
*.医院门户网站;
*.医院微信公众号、视频号、订阅号以及其他医院官方新媒体账号;
*.宣传手册、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咨询服务电话;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制作或获取后,医院各信息负责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内公开,最晚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单位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医院申请获取医院信息的,应当填写《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号,邮政编码:******,邮箱:******@******.***,办理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转院办)。医院收到申请后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医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院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转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