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持有的报废船艇3艘
2026-06-02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持有的报废船艇3艘
重庆-2026-06-02 00:00:00
附件下载:
防城港船艇*现场踏勘确认书
防城港*船艇处置明细表
重庆-2026-06-02 00:00:00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持有的报废船艇*艘
项目编号:*************
信息时间:**********
字号:
| 标的名称 |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持有的报废船艇*艘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持有的报废船艇*艘 | ||
| 标的描述 |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持有的报废船艇*艘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边境派出所、江平边境派出所、东兴水上边境派出所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无法办理船艇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船艇进行拆解处置。 *、由于船舶停止使用年限过长,发动机可能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具体以现场踏勘为准。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吴泽荣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名称 |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二、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五、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和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转让船艇不包含标的船艇号码、警灯、专用船艇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船艇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在接收船艇前需向转让方交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船艇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船艇回收证明、船艇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注销回收公司不得超过*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收齐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八、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项目的备查资料:船艇价值评估结论报告书、船艇处置明细表。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相关船舶拆解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江北分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杨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附件下载:
防城港船艇*现场踏勘确认书
防城港*船艇处置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