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4-30 00:00:00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年劳务服务答疑补遗文件
项目编号:***********************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年劳务服务
答疑
问题*
招标文件资格和商务业绩要求中,要求服务对象规模达到:为**万㎡及以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业绩。若合同没有体现面积,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
答:可以。
问题*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其他要求(*)配备的绿化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园林专业高级职称。(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这个证书是投标时提供还是中标后提供?
答:投标时提供。
问题*
尊敬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在仔细研读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后,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为准确理解招标要求,确保各潜在投标人能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现就以下事项提请澄清: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及商务评审中,均要求提供“劳务服务业绩”。
疑问: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业绩,在服务内容、管理性质和履约实质上与本项目“劳务服务业绩”具有同等性,能否予以同等认定?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资质评分中要求提供“***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得*分”。
疑问:目前普遍存在的证书名称为“***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二者虽名称略有差异,但均体现企业诚信经营状况。是否可采用该证书予以得分?
二、事实与理由
*、本项目实际服务涵盖生产辅助、保洁、绿化、驾驶等后勤类人力服务,与物业服务、保洁服务在人员服务、现场管理、履约模式上高度一致。从行业实践看,此类后勤配套项目通常对物业、保洁与劳务服务业绩予以等同认可。
*、“***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与“***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均为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国家标准颁发的企业信用证明,其设立目的、评价体系、证明效力并无实质区别,仅证书名称表述略有不同,在招投标及各类资质评选中普遍被同等认可。
三、法律与规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若仅依据业绩名称的字面差异或证书名称的细微区别,即拒绝认定服务实质相同、资信实质相同的证明,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妨碍公平竞争及真正择优。
四、请求澄清事项
为保障招标的公正性与开放性,恳请贵方就以下内容予以书面澄清:
*、明确物业服务、保洁服务类业绩视同满足本项目“劳务服务业绩”要求,可作为资格审查及商务评审的有效业绩;
*、明确“***级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与招标文件所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提供该证书应予认可并得分。"
答:*、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为“业绩里需至少包含一种本次投标服务类别”,即“生产辅助工、保洁、绿化、专职驾驶员”中至少一种。
*、认可“*** 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问题*
尊敬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在仔细研读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后,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为准确理解招标要求,确保各潜在投标人能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现就以下事项提请澄清: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及商务评审中,均要求提供“劳务服务业绩”。
疑问: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业绩,在服务内容、管理性质和履约实质上与本项目“劳务服务业绩”具有同等性,能否予以同等认定?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资质评分中要求提供“***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得*分”。
疑问:目前普遍存在的证书名称为“***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二者虽名称略有差异,但均体现企业诚信经营状况。是否可采用该证书予以得分?
二、事实与理由
*、本项目实际服务涵盖生产辅助、保洁、绿化、驾驶等后勤类人力服务,与物业服务、保洁服务在人员服务、现场管理、履约模式上高度一致。从行业实践看,此类后勤配套项目通常对物业、保洁与劳务服务业绩予以等同认可。
*、“***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与“***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均为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国家标准颁发的企业信用证明,其设立目的、评价体系、证明效力并无实质区别,仅证书名称表述略有不同,在招投标及各类资质评选中普遍被同等认可。
三、法律与规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若仅依据业绩名称的字面差异或证书名称的细微区别,即拒绝认定服务实质相同、资信实质相同的证明,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妨碍公平竞争及真正择优。
四、请求澄清事项
为保障招标的公正性与开放性,恳请贵方就以下内容予以书面澄清:
*、明确物业服务、保洁服务类业绩视同满足本项目“劳务服务业绩”要求,可作为资格审查及商务评审的有效业绩;
*、明确“***级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与招标文件所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提供该证书应予认可并得分。
答:同问题*。
问题*
问题*:第五章服务要求二、生产辅助劳务用工要求 (二)人员条件*、各厂需设立至少*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资质证书。(本项目涉及高空除臭管道清洁、污水处理构筑物池体清洗、机修辅助等安全作业,需要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的安全资质证书可以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助理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或其他政府职能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相关的资质证书。)
*、凡是要求电工、焊工、钳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都需要持相应的资质证件。
问题*:招标文件中劳务合同中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其他义务:乙方相关服务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了解和掌握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
请问:以上*个问题中的人员证书是中标以后提供吗?
答:未在第二章前附表*.*.*中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书,皆在中标后提供。
问题*
问题*:第五章服务要求二、生产辅助劳务用工要求 (二)人员条件*、各厂需设立至少*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资质证书。(本项目涉及高空除臭管道清洁、污水处理构筑物池体清洗、机修辅助等安全作业,需要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的安全资质证书可以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助理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或其他政府职能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相关的资质证书。)
*、凡是要求电工、焊工、钳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都需要持相应的资质证件。
问题*:招标文件中劳务合同中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其他义务:乙方相关服务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了解和掌握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
请问:以上*个问题中的人员证书是中标以后提供吗?
答:同问题*。
问题*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本项目完全无关
本项目为物业、保洁、绿化、生产辅助劳务,不涉及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将 ******** 列入加分,属于与履约无关的加分项,构成不合理条件。
*、质疑事项: *** 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加分构成控标、不合理条件、歧视中小企业。
事实依据:
该证书由第三方商业机构颁发,非政府官方信用评价结果,与本项目劳务服务无关。
该证书申报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挂钩,变相排除中小微企业、新成立企业,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已通过 “信用中国” 等官方渠道审查信用,再设置第三方 *** 证书加分,属于重复、冗余、控标条款。
质疑请求: 立即删除 “*** 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 * 分加分项。
答:*、本项目的需求单位与民生及生态环保密切相关,其现场设有多种自动化信息设备,故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为商务加分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项目同时接受“*** 级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和“*** 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为企业诚信的一项正向评价,作为商务加分条款,为合理合规要求,未对投标人造成限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
本项目将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设置为投标人硬性资格条件,该条款与本次项目实际服务需求缺乏直接关联性与必要性。
日常经营中,合法合规开展劳务服务、物业服务的企业,本身具备对应行业经营范围及服务履约能力,可完全满足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与服务要求,无需额外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即可正常承接并完成本项目工作。
该资格条件属于超出项目实际服务需要、随意增设的非必要准入门槛,明显与项目真实履约需求不匹配,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变相排斥、限制劳务类、物业类等潜在合格投标人参与竞争,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答:本项目为劳务服务外包,投标人应具备按照招标需求组织相关服务人员的能力与人力资源外包的资格,故应当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问题*
请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投标人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一、质疑事实与理由
(一)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投标人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业务实质与资质匹配矛盾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劳务外包服务,核心是由中标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自行雇佣、管理员工并承担雇主责任,向采购人交付劳务成果。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仅适用于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如招聘撮合、猎头、人事咨询),核心特征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
*.劳务外包的合规资质要求:劳务外包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此类业务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缴***万注册资本,具备用工管理能力),方可合法雇佣、管理员工并承担工伤、薪酬等雇主责任 。
*.条款限定不合理:当前资格项仅限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排斥了具备合法用工资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潜在投标人,与本项目劳务外包、需中标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实际业务需求严重不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仅适用于经营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不包含用工主体责任类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劳务派遣(含劳务外包用工管理)业务,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答:本项目为劳务服务外包,投标人应具备按照招标需求组织相关服务人员的能力与人力资源外包的资格,故应当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问题**
请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投标人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一、质疑事实与理由
(一)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投标人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业务实质与资质匹配矛盾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劳务外包服务,核心是由中标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自行雇佣、管理员工并承担雇主责任,向采购人交付劳务成果。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仅适用于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如招聘撮合、猎头、人事咨询),核心特征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
*.劳务外包的合规资质要求:劳务外包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此类业务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缴***万注册资本,具备用工管理能力),方可合法雇佣、管理员工并承担工伤、薪酬等雇主责任 。
*.条款限定不合理:当前资格项仅限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排斥了具备合法用工资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潜在投标人,与本项目劳务外包、需中标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实际业务需求严重不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仅适用于经营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不包含用工主体责任类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劳务派遣(含劳务外包用工管理)业务,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答:同问题*。
问题**
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请问该资格条件的设定与项目招标需求有什么关联性?还设为资格条件。没有人力许可证的劳务公司或物业公司就不能从事该项目的需求工作吗?从哪一点来体现的?该条款的设定属于典型的设定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的限制性条款来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修改"
答:本项目为劳务服务外包,投标人应具备按照招标需求组织相关服务人员的能力与人力资源外包的资格,故应当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招标人: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答疑——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年劳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