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2026-06-0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通渭县****年学前教育设备购置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
投诉人:甘肃丝路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爱琴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北路****之*号*单元****室
被投诉人*:通渭县教育局
地 址:通渭县平襄镇襄和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德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建设大厦三楼***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丝路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通渭县****年学前教育设备购置项目(第四包)采购过程与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适用法律错误,我司两次质疑分属评审信息公开与采购过程违法举报两个不同采购程序环节,不属于“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其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第二次质疑,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侵害我司合法质疑与监督权利。
经核查,投诉人第一次和第二次质疑事项内容虽不同,但均属对“采购过程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程序环节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之规定及该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投标人......不接受二次质疑”、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予受理......(*)未在法定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的要求,投诉人两次质疑应一次性提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请求*.“责令通渭县财政局对涉案项目第四包串标围标行为立案调查......并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司”事项未经质疑受理,且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年甘肃地区投标中标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开标报价表)事实依据不足,部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疑义,无法证实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通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