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6-05 00:00:00


临州财采处〔****〕*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夏州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夏州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当事人*: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江街****号*号楼****
当事人*:甘肃煜为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号路以南*号**号楼*层***室
当事人*:甘肃润泽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号供销大楼*层**号
当事人*:江西昕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医疗器械产业园*区**栋*楼****号
相关方*:临夏州中医医院
地 址: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堡子村兰郎路**号
相关方*: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街道焦家湾路***
号附*号天运小区*楼***室
相关方*:评标委员会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采购完成的“临夏州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所涉事项进行核查。
一、核查情况
核查事项*:*家投标供应商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问题。
经核查:****年临夏州中医医院实施的“临夏州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等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预算***万元,其中***万元明确用于采购进口产品,剩余预算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年元月份完成项目验收。该项目由甘肃煜为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润泽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昕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家供应商进行投标,其中:甘肃煜为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润泽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含进口设备,江西昕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无进口设备。
本项目中甘肃煜为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润泽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家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含进口设备,但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填报进口产品制造商为中型企业或中小企业,不满足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条件。江西昕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无进口设备,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合规。
核查事项*:评审委员会对*家投标供应商全部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的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梁建华、马玉勤、方志文、魏文俊和采购人代表王云组成。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进口产品配置、《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制造商信息匹配性开展实质性审查,未甄别出甘肃煜为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润泽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虚假申报情形,对*家供应商全部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造成不符合条件供应商享受惠企政策,导致项目评审结论存在偏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规范。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罚款处罚:按项目采购总金额***万元的千分之六予以罚款,合计人民币*****元(壹万贰仟玖佰元整正);
(*)信用惩戒:将你公司纳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业限制: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年内禁止你公司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评标委员会
对参与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梁建华、马玉勤、方志文、魏文俊给予警告,采购人代表王云移交临夏州中医医院进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