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05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兰州-2026-06-05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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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财采处〔****〕*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参与 临夏州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预算***万元)中涉嫌政府采购违法一案,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兰州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江街****号*号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对临夏州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上述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是将境外品牌制造商英迈杰(帕罗得斯)有限公司填报为中小企业,虚构产品中小企业属性;二是将实际为大型企业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填报为小型企业。

你公司填报虚假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本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从严处置。

综合全案情节,鉴于你公司案发后能够深刻认识自身错误,主动深刻反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本项目已完成履约验收,未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及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从轻处罚规定,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中标供应商春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按照项目采购总金额***万元的千分之六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元(壹万贰仟九佰元整)。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信用惩戒:将你公司纳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业限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年内,禁止你公司参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汪春花;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临夏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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