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2026〕4号)
2026-06-05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2026〕4号)
吉林/长春-2026-06-05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五次)(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宬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鲁辉国际城*区**栋***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栋***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项的制造商不具备生产能力与资质,属于提供虚假信息填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卫生安全要求第*项、第*项参数设置和需提供证书具有指向性,属于量身定制。

投诉请求:废除本次中标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规定,不能以第*项制造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认定无生产能力和资质;以及根据第*项制造商相关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诉超出有效期,依法不予受理,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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