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澄清公告(二)
2026-06-05
安徽/黄山 变更澄清
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澄清公告(二)
安徽/黄山-2026-06-05 00:00:00
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澄清公告(二) ********** 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澄清公告(一) **********
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澄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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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歙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项目(招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如下澄清:

*、本项目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包含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请问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案时间可以作为竣工验收时间吗?

答:不可以,须提供能证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即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记录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签字日期或备案表中独立填写的竣工验收日期)。

*、招标文件附件《材料品牌参考一览表》产品医疗抗菌板(墙面)项中。“鹰飞、鑫耐拓、林美”据市场信息了解均无该*个品牌相联的生产企业,中标人后期无法采购到此*个品牌产品。建议更改医疗项目中常用的国内一线品牌如:“浙江万美士、佛山红象、安徽建丰”等?

答:不更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附工程勘察报告,请招标人补充提供正式勘察报告(含勘察附图、地质勘查成果文件)。

答:地勘报告已提供,详见本次答疑澄清附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体投标,依据招标文件第八章****“联合体协议”格式,请问我单位关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是否认可?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 ,具有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资格,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容) 本项目施工任务 ;合同工作量占比约 ** %;

成员二名称: ******,具有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资格,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容) 本项目施工任务 ;合同工作量占比约 ** %;

答:予以认可。

*、根据招标文件***,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需按照第二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下:“(*)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请问我单位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建筑设计说明中工程做法表未标注使用部位(例如楼地面,仅列明楼地面*、楼地面*等名称及做法,未说明楼地面*、*使用部位在哪),请明确。

答:门诊医技楼、住院楼、文化中心室内房间对应做法见装修图纸,其它单体工程做法表内均有对应做法。

*、本项目联合体各方人员是否可以共享?即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关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请问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详情”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投标文件中是否仅需提供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相关证照资料,无需提供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字,证件等资料?

答:建议投标人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补充人员相关信息,无须提供相关证书等材料,本项不做资格审查要求。

注:本答疑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一)内容不一致时,以本答疑澄清为准。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代建单位

人:歙县中医医院

代建单位:黄山市歙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址:歙县徽城镇新安路**号、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富丰路*号富丰新城商务服务中心

编:******

人:方先生,郑先生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号

编:******

项目负责人:许锋、袁邦国

话:***********、***********

招标人:歙县中医医院

代建单位:黄山市歙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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