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6-05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及审方中心建设项目工艺设备,实验室设各及安装(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华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号*层***室
被投诉人: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
相关供应商: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器化玻批发总汇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一)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器化玻批发总汇提供虚假资料应标,应判定其中标无效。
(二)产品**灯检机等参数第*条中标方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三)产品**功能动煎药机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四)产品**功能动煎药机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五)产品**功能动煎药机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六)产品**铝塑包装机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七)产品*粉碎机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八)产品*粉碎机组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九)产品*中药粉碎机组参数第*条,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桦南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南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