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2026-06-04 00:00:00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永春县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永春县医院二期建设项目
三、建设地点:主项目为综合医院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号;子项目为急救站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桂洋镇桂洋村***号。
四、建设单位:永春县医院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项目概况:
主项目为综合医院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水环境:
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主项目新增生活污水、医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新建废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新增后勤污水依托现有一期工程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再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子项目废水经新建化粪池预处理后再依托桂洋卫生院地埋式污水站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镇区污水站统一处理。
*.大气环境:
主项目检验废气应设置通风柜,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所在楼顶通过不低于**.***的高排气筒(*****)排放;后勤楼食堂油烟应经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备用发电机废气应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废水处理站应为地埋式设计并加盖密闭,恶臭经“活性炭吸附装置+紫外线消毒”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应加强废气的收集管理,减少甲醛等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子项目废水处理站应为地埋式密闭运行,少量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应加强管理,降低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声环境:
主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定期维护及墙体隔声等措施,子项目应采用墙体隔声、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项目临南环路一侧(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其余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子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
*.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过程的相关环保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检验废液、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医疗废物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医院污水处理污泥等需定期进行清掏、浓缩压滤、消毒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电磁环境:
涉及辐射的项目应单独办理辐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辐射机房应采取辐射屏蔽措施,设置工作指示灯,张贴辐射警告标志,落实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按照相应规范将本项目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项目应设一个容积不小于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