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6-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民政局政府购买保障低收入人口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莎车县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热斯甫夏提塔吉克族乡人民西路***号
被投诉人*:阿克陶县民政局
地址:阿克陶县人民东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凝祥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 ** 号 *** 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莎车县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阿克陶县民政局政府购买保障低收入人口服务项目活动提出质疑。新疆凝祥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就本项目对质疑投诉人莎车县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行答复。****年*月**日投诉人莎车县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核查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但未认定违规,未认定属于虚假文件谋取中标,仅以“无权认定”为由敷衍答复。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依法认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规,属于虚假文件谋取中标,并认定本次采购活动违法,责令终止本次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收到投诉后,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对投诉事项、投诉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全面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疏附县和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该单位性质为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范畴,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无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该行为已构成违规。
中标(成交)供应商虽提交了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后续已向采购代理公司提交了《关于撤回〈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澄清》及《关于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事宜情况说明》,主动纠正不当行为;同时,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设置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如价格扣除、加分等),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该无效声明函未使其获得任何不正当竞争优势,未因此谋取中标,不符合“以虚假文件谋取中标”的法定认定条件(需具备“主观故意”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核心要件)。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已核查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但未对该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属于以虚假文件谋取中标作出明确认定,仅以“无权认定”为由答复,该答复未充分回应投诉人质疑,存在敷衍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关于质疑答复需明确、具体、有依据的要求。
本次采购活动除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违规行为外,其余采购流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违规行为未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未损害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亦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不符合“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的法定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请求“认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规”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投诉人请求“认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以虚假文件谋取中标、认定本次采购活动违法、责令终止本次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因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疏附县和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予以警告,责令其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学习,规范后续投标行为,杜绝此类违规提交材料的情况发生,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提交书面整改说明。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