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6-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年度特色林果提质增效项目*生物有机肥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克州泰硕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阿克陶县光明东路**院的办公楼*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彼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光明东路**院(原敬老院)*楼
被投诉人*:喀什世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农博城*栋***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克州泰硕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阿克陶县****年度特色林果提质增效项目*生物有机肥采购活动质疑。新疆彼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本项目对质疑投诉人克州泰硕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克州泰硕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生物有机肥技术参数严重异常,涉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据造假,新疆彼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接到我方质疑后,未尽核查义务,回复我方信息来源非官方,不具公信力且说我方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不专业,未尽审慎义务。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流于形式,未实质性核查。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立即向被投诉人新疆彼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喀什世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喀什世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彼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投诉答复。结合各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投标文件、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工商查询信息、社保及劳务派遣佐证材料等证据,对本案事实核查认定如下:
(一)关于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及虚假响应质疑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生物有机肥技术参数仅设定最低限值标准,未设置参数上限要求。中标供应商喀什世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均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下限,属于合法有效投标正偏离,未违反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同时,中标供应商提交了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投标文件填报的产品技术参数与检验报告检测数据完全一致,不存在参数异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及代理机构核查履职情况核查情况
经本局核查,本项目产品制造商为陕西博鳌农业有限公司。通过企查查官方平台查询该企业工商及备案信息,其企业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等数据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内容完全一致。同时,相关方同步提交了陕西博鳌农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等佐证材料,能够完整印证声明函数据真实、准确,不存在从业人员数据造假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阶段,已对中小企业资质、产品检测报告等核心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流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规范,不存在未核查、怠于履职的情形。
(三)关于评审委员会履职及质疑答复核查情况
经核查,为保障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彼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公证处对本项目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开标当日,公证员居麦姑·库尔班、公证员助理热依汉古丽·阿卜杜喀迪尔全程现场监督,阿克陶县公证处已于****年*月**日出具正式公证书,确认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及中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程序无瑕疵。未发现评审不专业、违规评审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已结合项目资料、核查情况对投诉人质疑事项逐项回应,答复依据充分、内容详实,不存在流于形式、未实质性核查的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