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05
新疆/克州 质疑投诉
阿克陶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克州-2026-06-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瑞康医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团结路财政局办公室三楼

被投诉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南大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智静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他克镇亚喀巴格村友谊北***号*单元*楼*****室

相关供应商:喀什泽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南大街*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新疆瑞康医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质疑。新疆智静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本项目对质疑投诉人新疆瑞康医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答复。****年*月**日新疆瑞康医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智静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进行反驳,****年*月**日新疆智静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瑞康医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反驳函进行了回复,****年*月**日投诉人新疆瑞康医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和反驳回复函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函与评标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投诉人已全面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启动澄清程序,直接废标,程序严重违法。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立即向被投诉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被投诉人*(新疆智静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两被投诉人均按要求提交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符合性审查记录表、质疑答复函、反驳回复函等相关材料,对投诉事项作出了详细说明。
为确保投诉处理公平公正、结果严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公司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投标文件、原评审过程、质疑答复及投诉事项开展复审工作,重点核查投诉人是否全面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直接废标是否合法合规,形成了《复审评审报告》,复审意见为维持原评审结果。
核查及复审核心认定依据:
*. 招标文件合规性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符合性审查明确载明“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全部做出响应”,该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未设置不合理、歧视性条款,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力,各投标供应商均应严格遵守。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认定(针对投诉事项*):经原评审委员会及复审评审委员会先后核查确认,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确实存在部分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商务要求的情形,并非投诉人所述“已全面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该事实有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记录表、评审报告及复审报告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内容与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一致,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 澄清适用情形认定(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仅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且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本案中,投诉人投标文件部分未响应商务要求,属于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重大偏差,并非可澄清的情形,不适用澄清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无需启动澄清程序,直接作出废标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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