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6-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食材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恰尔隆镇致富路*号院
被投诉人:新疆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岳普湖镇艾吾再力库木村*组**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阿克陶县***食材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质疑。新疆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本项目对质疑投诉人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答复。****年*月*日投诉人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新招标文件中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核实如下:
答复投诉事项*:经核查,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新疆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阿克陶县***食材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新疆政采云平台获取了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直至****年*月**日阿克陶县***食材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活动结束,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故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时间已经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规定的时间期限,质疑不成立。财政部国库司亦明确答复“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本案采购文件未设置核心产品,符合食材采购的特殊性和行业惯例,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