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6-05 00:00:00
公安县财政局关于对公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公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当事人类型: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公安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存在未招先服务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备案表、公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公安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有关情况说明、湖北省何彪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安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情况说明、公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公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公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二、政府采购监督类 序号* 采购人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从重处罚 第*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方式或者财政部认定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项目申报预算金额为***.***万元,大于公开招标金额(***万元),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公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公安斗湖堤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公安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