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网络食品安全政企协同工作指南(试行)
2026-06-05
浙江/嘉兴 变更澄清
海盐县网络食品安全政企协同工作指南(试行)
浙江/嘉兴-2026-06-05 00:00:00
  • 索引号:

    ******************/***************

  • 成文日期:

    **********

  •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

海盐县网络食品安全政企协同工作指南(试行)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政企协作,强化数据互通、风险共防、协同处置,全力营造安全、放心、透明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县市场监管局与本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平台代理商)之间开展食品安全协同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平台代理商的监督指导,推动平台合规运营,构建权责明确、双向联动的责任落实体系。

平台代理商应积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商户资质审核、监测管理、信息公示等法定责任,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数据共享协同管理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通信运营商,推进“阳光厨房”视频信息接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平台代理商应在页面醒目位置展示已完成视频接入的入网商户。“阳光厨房”正常运行的商户可在平台开展接单服务。

第五条  市场监管局定期向平台代理商推送商户资质注销、失效、信息变更等动态信息,平台代理商完成信息核对后,对违规商户及时采取下线处置;无堂食外卖经营商户,须在商户主页醒目位置标注“无堂食”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平台代理商定期向市场监管局推送全县辖区内新入网、新下线、暂停营业商户的店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运营商等基础信息。平台代理商运用技术手段对商户上传证照进行自动比对核验。核验未通过的商户,不得上线经营,平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虚假证照等疑似线索。

第六条  市场监管局定期向平台代理商推送线上巡检发现的“阳光厨房”黑屏、离线、摄像头违规移位、后厨环境卫生不达标等问题商户清单,平台及时督促商户限期整改。

平台代理商全面开展入网商户线上巡检,定期向监管部门推送巡检影像资料;发现“阳光厨房”运行异常、后厨违规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商户两次逾期未整改的,采取暂停接单、商户下架等管控措施,平台代理商审核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消除管控措施。实施管控措施前,代理商应提前告知商户违规事实、整改要求及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商户对管控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经核查确属不当的,应立即恢复商户正常经营状态,并消除不利影响。

第七条  市场监管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向平台代理商通报入网商户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抽样检测等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平台代理商定期向市场监管局报送入网商户消费投诉举报、平台自查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等核心信息,便于双方共同研判风险。

第八条  双方定期开展政策解读、业务交流、风险会商等工作对接活动。市场监管局协同平台代理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入网商户提供专业培训与业务指导;平台代理商可主动分享平台运营模式与技术监测经验,提升协作效率。

第三章 重点领域联合治理

第九条  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依规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平台代理商依托技术监测手段,重点排查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无实体经营门店、涉嫌伪造资质等“幽灵外卖”线索,发现后第一时间上报市场监管局并全力配合核查处置。

第十条  强化高订单量、高关注度“网红餐厅”及无堂食外卖集聚区域的规范管理。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集聚区域管理方及入网商户的日常指导与监督检查;平台代理商强化风险预警提示,共同引导区域管理方和商户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加大对超范围经营、违规加工生食水产品、使用过期及劣质食材等行为的线下抽检与执法监管力度。平台代理商配合监管部门强化商户资质审核、风险信息公示,依据监管部门风险提示,对高风险品类经营商户开展重点抽查,督促商户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对超范围经营的产品督促商户及时下架。

第四章 社会监督联动共治

第十二条  建立消费投诉举报联合处置机制,平台代理商高效处置平台自身权责范围内的消费投诉;涉及餐品质量等商户责任的纠纷,平台协助消费者与商户协商化解,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推动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

第十三条  全面推广“随手拍”社会化监督模式,平台代理商鼓励配送骑手在取餐环节,重点监督商户无合法经营资质、证照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食材腐败变质、后厨环境卫生脏乱、餐品未使用封签等违规问题。鼓励平台代理商及时将发现的重大隐患线索向县市场监管局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扩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机关依规依纪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平台代理商未按本指南规定履行协同共治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可对其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期完成入网商户“阳光厨房”接入核验或违规为未接入商户提供接单服务的;

(二)未及时对监管部门推送的违规商户信息采取下线、整改等处置措施的;

(三)未按约定向监管部门共享商户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未督促商户在两次逾期后采取暂停接单、下架等管控措施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指南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指南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内容,补充内容与本指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