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子芸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重) (项目编号:GGZC2026-G3-990114-GXZY)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2026-06-05
广西/贵港 变更澄清
广西子芸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重) (项目编号:GGZC2026-G3-990114-GXZY)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广西/贵港-2026-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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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重)

(项目编号:***********************)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质疑人:安徽快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欣

授权代表:葛沁

授权代表电话:***********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街道濉溪路***号财富广场*期**楼****

邮编:******

贵公司针对贵港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重)(项目编号:***********************)提交的书面《质疑函》,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子芸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收悉,并转告采购人(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们联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细致的原则,对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逐条复核、复盘了本次评审全过程,结合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地政府采购监管执行标准,现将核查情况及答复意见统一说明如下: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法定澄清义务直接认定我公司投标无效,属于重大且不可逆转的程序违法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核心事实核查

经核查,贵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文仅使用“项目”概括指代,未按照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样版格式,完整填写本项目标准全称,属于投标关键资料填报不完整,核心要素缺失。结合政府采购评审规则,该问题不属于可通过澄清、补正修正的细微笔误,而且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性审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因此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全程评审操作合规、合理,而且审查程序不违法另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均能够按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样版格式准确完整填写了本项目标准全称

(二)法律及招标文件依据

*.法定澄清范围有明确边界,实质性偏差不适用澄清补正。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仅能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模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计算笔误这三类轻微、非实质性问题,组织供应商澄清、说明、补正。结合财政部官方政策解读,澄清补正机制仅用于修正细微文字差错,绝不适用投标资料缺失、关键信息填报不全、未响应招标实质性要求等根本性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次问题属于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无效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投标无效的情形:*.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均作无效投标处理。授权委托书是确认投标代理权限、锁定本次投标行为的核心法定文件,项目全称、项目编号是该文书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

*贵公司援引的参考案例与本次项目情形不具备可比性。贵公司提及的****年贵港市本地生效例佐证该案例问题属于投标文件表述歧义的轻微瑕疵,在法定澄清范围内;而本次问题是投标核心法定资料关键信息缺失,属于实质性未响应招标要求,二者性质、法律定性完全不同,无法参照适用。

(三)结论

综上,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是严格遵守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合规履职行为,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贵公司本项质疑主张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原文引用):中标单位得分异常偏高,存在明显的倾向性评审,评审结果不公正。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核心事实核查

本项目采用公开透明的综合评分法,第四章评分标准已全部提前公示,对所有供应商统一、无差别适用。本次服务方案、企业实力等主观评分项,招标文件均明确标注评分要素为“包含不限于”的考评规则,项目整体评分逻辑为:供应商投标文件完整覆盖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评分要素,即可对应计取满分,考评规则无酌情扣分梯度、无瑕疵扣分等评委主观评判扣分项。本项目中标单位各项投标资料、服务方案完整响应并覆盖了评分细则列明的所有考评要素,完全契合满分评审条件。

经复核全部评审资料,中标单位的筹备计划、运营服务、质量保障、企业业绩、团队配置等所有评分模块,均完整贴合采购需求,逐条覆盖招标文件公示的全部评分要素,无缺项、无漏项、无未响应内容。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服务方案、企业实力及信誉的两项分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投标供应商的该两项得分是满分。结合本项目服务方案、企业实力及信誉的专属评分规则,并没有设置考评要素优劣好差的评分规则,只要投标文件齐全提供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考评要素,即可足额得分、直接计取满分,不存在“不得满分、酌情压分”的评审要求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均无禁止供应商取得满分的相关规定,贵公司仅凭服务方案、企业实力及信誉的两项分是满分推定评审不公,属于主观判断,无任何事实及规则依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评分标准事前公开、评审过程全程监管、专家随机抽取、打分独立封闭,完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规则合法有效、规则清晰透明。本项目所有主观评分项采用“要素齐全或达标即满分、无酌情扣分情形”的评审模式,评分细则中仅明确得分所需的全部考评要素,未设置考评要素优劣好差扣分条款、梯度扣分标准。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既定规则评审,对完整响应全部要素的投标文件给予满分,是精准贴合招标文件约定的合规打分行为,不存在倾向性、人为干预打分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本次项目评审打分标准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不存在倾向性评审、异常评分等不公问题,贵公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原文引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委托授权书内容中项目名称未填写”为由,认定我公司投标无效。我公司认为该认定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核心事实核查

结合本次投标资料核查,能够理解贵公司认为核心文件已签字盖章、投标行为真实有效的想法,但政府采购评审实行逐项实质性响应审查原则,并非部分资料合规即判定整体有效。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全部必备资料,均需完整、合规、齐全响应,任意一项关键资料未达标,均会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贵公司投标文件核心文件签字盖章真实有效,我予以认可,但该效力无法弥补授权委托书的实质性瑕疵。问题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填写本次项目全称,导致代理事项指向模糊、不唯一,无法精准对应本次投标项目,无法有效证明代理人的本次投标权限合法有效。

(二)法律及招标文件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六)规定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法定投标无效依据。本次项目将“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不齐全”列为无效情形,是招标文件公示的刚性规则,并非评标委员会自行创设、额外增设的否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本次授权委托书关键信息缺失,属于典型的未响应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情形,否决投标符合法定要求。

*.投标文件是一套完整的系统性响应资料,需全面、逐条满足招标要求,不能以部分文件合规、完整,抵消单项关键资料的实质性瑕疵。贵公司该项认知,与政府采购通用评审规则不符。

(三)结论

综上,本次投标无效认定事实清晰、依据充足、程序合法,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超越职权评审等问题,贵公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原文引用)即使审查委托授权书,其内容也不构成“委托授权书内容中项目名称未填写”。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核心事实核查

贵公司提出的“封面标注项目信息、正文‘本项目’可指代本次项目”的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投标资料编制的通用规范。政府采购投标资料要求精准、明确、唯一响应,尤其是授权委托书这类法定代理文书,必须在正文清晰、完整列明对应项目信息,不认可模糊指代、概括指代的表述方式,这也是各地政府采购评审的通用执行标准。

同时,贵公司援引的马山县财政局案例,仅为文件装订、排版等纯形式类细微瑕疵,完全不影响文书效力;而本次问题是授权委托书核心法定要素缺失,二者瑕疵类型、严重程度、法律定性完全不同,不具备参考借鉴意义。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授权文书需清晰载明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确保代理行为精准唯一。本次授权委托书正文无具体项目名称编号,代理事项界定模糊,不满足法定授权文书的生效基本要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中“宽容非实质性格式问题”的规定,仅适用于装订、纸张、排版、文件排序等不影响文件效力、不改变响应内容的细微形式问题,不适用于本次核心要素缺失、填报不全的实质性问题,不存在政策适用空间。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授权委托书的填报要求,属于刚性实质性条款,明确关联投标有效性,不属于可酌情宽容的形式瑕疵,必须完整、规范、精准响应。

(三)结论

综上,贵公司授权委托书存在关键信息填报不全的实质性未响应问题,评标认定合规合理,贵公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原文引用)评标委员会的区别对待行为涉嫌地方保护主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核心事实核查

本次项目全程严格遵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全程公开透明、无任何地域限制、无供应商歧视条款,始终平等对待所有区内外投标企业。

本次评审全程执行统一的招标文件、统一的审查标准、统一的分规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对贵公司作出的投标无效认定,仅针对自身投标文件存在的实质性瑕疵,与企业注册地域、企业属地无关,不存在区别对待、排斥外地企业的情况。本项目有部分投标供应商不是贵港本地企业,并非贵公司的一家外地企业。

同时,本项目业主评委是采购人委派的本单位职工、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系统全程电子留痕,全程接受财政监管部门监督,整个采购流程公开、公正、规范,无任何违规排他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评审标准统一、适用一致,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以产地来源限制市场主体。本项目从未设置任何地域门槛,贵公司投标无效系自身投标文件编制瑕疵导致,并非地域歧视所致。

(三)结论

综上,本次项目采购及评审过程无地方保护、无差别对待、无不公平评审情形,贵公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六、总体处理决定

结合本次逐项核查的事实、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及现行法律法规,我最终答复如下:贵公司本次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质疑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投标无效”认定合法有效,评审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不予撤销、不予重新评审。本次整体采购活动合规有序,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七、权利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贵公司若对本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答复。

广西子芸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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