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陕西中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道*号阳光城*********
授权代表人:蒲浩
被投诉人*:泾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国网泾县供电公司南侧
项目负责人:陈刚
被投诉人*: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开发区创业路与琴溪路交汇口恒升科技大厦
项目负责人:耿成
相关供应商:合肥宏士达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龙赵林,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号中佳铁道产业园区*栋*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宣城市森林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泾县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总预算控制价*******元,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投诉人陕西中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有异议,于****年*月*日向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于*月**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投诉处理情况
*月**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泾县应急管理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月**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泾县应急管理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月**日,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就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填报情形,同一制造商核心财务数据前后矛盾,涉嫌骗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合肥宏士达应急装备有限公司)所投的“森林防火专用无人机”的制造商资质及产品合规性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本项目招标采购相关材料,通过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结合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和被投诉人的答辩观点,现已审查终结。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惠州市天域消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满足工业行业微型企业划分,虽其在两个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报不一致,但不影响其微型企业的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要求,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所投的“鹰航******”无人机在投标时未通过工信部审核、未完成备案,不具备合法的市场投放条件,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