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6-04 00:00:00
质疑人:广西沃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授权代表人:卢文杰
联系电话:***********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地下室*****号
质疑人于****年*月*日向我司递交《质疑函》,对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实训平台****测量及数据处理实训系统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提出质疑。对此我司给予高度重视,并组织专门人员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论证和研究,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标专家曲解我司应标参数,没有给我司澄清的机会,导致我司有不符合项。
答复事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参数要求为“*.* 加速度传感器技术要求(*)频率响应±*% @ ********”,质疑人投标参数为“频率响应(±*%):*******”,起始频率“*”无单位名称,最高频率“*****”,谈判小组根据常识及正常的文字表达逻辑,该频率值统一按“***”计,判定该投标参数为**********,且已超出±*%的允许偏差范围,虽然质疑人在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写为无偏离,实际为负偏离。而在百度搜索网页中查询“*******=”的结果也是“*–** *** 等于 **** ** 到 **,*** ** 的频率范围”(查询截图详见附件*)。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条款“*.本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为必须满足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当于或优于这些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不得出现负偏离项目,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认定该投标参数未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在符合性审查中未予通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小组认为该质疑事项不属于应澄清事项,供应商应该对自己的错误后果自负,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评标专家将评标权凌驾于法规流程之上,自行定义系统流程。
答复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依法告知供应商该审查结果,但是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谈判小组只能通过在线询标的方式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故谈判小组通过在线询标向质疑人发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详见附件*),告知贵公司“采购需求的技术响应偏离表第*.*加速器传感器技术要求:(*)频率响应±*%@********。而贵公司提供的响应参数为:频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据悉《告知函》发出后质疑人即刻收到系统推送的短信通知显示为限时澄清的澄清函,短信内容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发出的内容不一致。这是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系统的功能问题,谈判小组(专家)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按系统要求参数澄清后,没有让我司进行最终轮报价,我司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
答复事项*:谈判小组发出《告知函》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评标系统中符合性审查阶段,质疑人未获得通过,成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未进入后续评审环节(包括最终报价)。因谈判小组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应澄清事项,发出的是《告知函》,而非《澄清函》,故不需要供应商回复澄清。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严重程序违法。
答复事项*:谈判小组发出《告知函》后,与剩余的*家有效供应商继续谈判,符合法定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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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