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泾县泾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水西大道(高铁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授权代表人:江峥杰
被投诉人*: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泾县谢园西路*号泾县行政中心大楼
被投诉人*: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开发区创业路与琴溪路交汇口恒升科技大厦
项目负责人:梅国强
相关供应商:泾县经川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泾县荣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泾县*********年公务出行租赁社会化车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用框架协议方式进行采购。
****年*月**日,投诉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与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月**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投诉处理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因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月**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项目采购单位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月**日,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项目采购单位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就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
投诉人称:入围供应商未缴纳员工社保,存在违法行为。
经查,该项目入围供应商确无社保参保记录,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