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质疑答复函
2026-06-04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质疑答复函
广西/桂林-2026-06-04 00:00:00


质疑人:桂林市文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

地址: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号三栋一层仓库

邮编:******

联系人:唐明芳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现场纸质方式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公司所质疑的事项,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年*月—****年**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作为投标材料提交,导致被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本公司实际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任何欠缴、断缴或违法情形,仅为材料时段选择失误,属于形式瑕疵,不影响资格实质性合规,不应直接按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社保缴费证明时段不符为由直接判定我公司无效投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条款不当,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审慎原则,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

对质疑事项*回复:贵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本第**.*条“(*)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规定,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贵公司提交的无效证明材料是属于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不属于法定可澄清的“形式瑕疵”范畴,评委无权要求或允许贵公司补充、替换材料。贵公司因自身工作人员疏忽提交错误材料,属于自身过错,不能成为突破招标文件明确资格要求、豁免自身责任的理由。

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一视同仁开展评审,认定贵公司投标无效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规则正确,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申请,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采购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滨江路**号滨江大厦*楼

联系人及电话:毛崇文 ************、************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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