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缴费】关于咨询生育津贴的相关问题
2026-06-04
安徽/六安 招标采购
【行政缴费】关于咨询生育津贴的相关问题
安徽/六安-202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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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知识库
【行政缴费】关于咨询生育津贴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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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自己参保为裕安区职工医保,现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咨询六安市有无执行该项政策规定?
答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的通知》:"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文件要求,自****年*月*日起,六安市女职工生育津贴领取金额根据女职工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核定。根据《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需补交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及相关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
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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