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2026-06-04 00:00:00
大理州草海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澄清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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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草海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澄清公告**号
致各投标单位:
大理州草海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就本项目相关内容作如下澄清,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并严格遵照执行:
*、招标公告“*.*注: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多个单位只能以一个公司提出投标申请”有歧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公告“*.*.*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有歧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本澄清文件是原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次澄清和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属于需要延期开标情形,故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除本次澄清内容以外,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对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鹤庆县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米尺工程管理(云南)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鹤庆县水务局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