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沙-2026-05-22 00:00:00
海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海南中学澄迈附属小学新校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三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千仪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号名门广场南区*栋***房
法定代表人:黄燕莉
被投诉人:海南中学澄迈附属小学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与美造路交汇处西南侧地段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兰区蓝天路西***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雄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号院*号楼**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评审”部分的“功能演示(*分)”评分项设置违法,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履行合同的需要不相适应,不具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的关联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评审”部分的“团队配置*(*.*分)、团队配置*(*.*分)、团队配置*(*.*分)”共计*分评分项设置违法,该评审因素将货物采购项目按系统集成项目标准评审,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等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履行合同的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及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评审”部分的“投标人集成与服务能力(*分)”评分项设置违法,要求的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履行合同的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及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序号***、***、*******项均属于出版物采购,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招标文件未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明确要求潜在供应商应具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情况及结果
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
结果:驳回投诉人提出的第*、*、*、*项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澄迈县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