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5-1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中小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备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院内开发区双创中心 ***** 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虞秀忠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虞秀忠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号
联 系 人:王茉 联系电话:*************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 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标产品“桌面吸尘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真空吸尘器(****)”子类,须依法取得***认证方可参与政府采购,被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错误。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标产品“写生灯”(型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可移式通用灯具(****)”子类,须依法取得***认证方可参与政府采购,被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错误。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标产品“手持微型电磨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电动砂轮机(****)”子类,须依法取得***认证(适用自我声明程序)方可参与政府采购,被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错误。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标产品“双目书画教学仪”(型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子类,须依法取得***认证方可参与政府采购,被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错误。
投诉请求:*.撤销被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答复决定。*.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桌面吸尘器、写生灯、手持微型电磨机、双目书画教学仪等***认证产品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确定下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正时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经核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桌面吸尘器产品参数为:桌面吸尘器,*.无线吸尘器,***充电;*.功率****;*.容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家用电器技术专家组:关于***供电的吸尘器的技术决议(************),此类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该决议未撤销,没有新的相关决议通知公告,该决议有效。本项目所投西安正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桌面吸尘器,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无需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 认证)证书。故本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类注释,可移式通用灯具仅适用于家用及普通商用场景,教学专用灯具、专业投光类灯具明确排除在 ***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之外。本项目所投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写生灯(************)为教学专用投光设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无需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 认证)证书。故本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手持微型电磨机产品参数为:手持微型电磨机,*.功率:≥***;*.夹持直径:*.***.***;*.直流充电;*.含磨砂片、树脂切割片、砂圈、磨头、抛光轮等。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第五项 “电动工具”相关定义:*.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不适用于中频电动工具(用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或电源转换器供电的工具除外)和 **/*****.* 附录 * 涉及的电池式电动工具。结合上述界定条款判定,本项目所投西安正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手持微型电磨机,不符合文件中电动工具的定义范畴,无需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 认证)证书。故本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所投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双目书画教学仪(***********)为图像采集设备,仅摄像、无存储、无显示功能,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 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市场监管总局 ****年第**号公告:**** 类音视频采集设备已调出 *** 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类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仅包含独立显示终端,不含图像采集设备。投诉人混淆“采集设备 与“显示设备”,法律适用错误。故无需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 认证)证书。本次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