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6-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市****年供暖供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附***号*幢*层
被投诉人:新疆鑫华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号*楼**********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满新疆鑫华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于****年*月**日向和田市财政局提交投诉函,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标小组以我单位投标分项报价表未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只提供了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不等于品牌为由判定我单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我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分项填写了货物品牌并无遗漏,所投产品均为自有产品,制造商全称即为“品牌”。
核查情况:和田市教育局《和田市****年供暖供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为****年*月**日,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公开招标。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月**日下载招标文件,*月*日提交投标文件,且已承诺“详细阅读并完全明白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有)及参考文件”。经过核查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该公司未按照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标,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所投标产品均为自有产品,制造商全称即为品牌”。经新疆邦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回复,制造的变压器产品的品牌为“邦特迪”;新疆胡杨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电缆品牌为“胡杨牌”。与投诉内容不相符。
投诉事项*:报价分项表(投标报价核心格式文件)属于真接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报价填报、实质性响应判断的关键内容,本次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变更公告时特意未对‘报价分项表栏目核心内容变化,即品牌产地分列,另增加制造商名称一栏’在“变更前/变更后”做逐条对比,有意不列明核心变更内容或字眼,即‘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仅以‘详见澄清文件’六个字掩人耳目,混淆视听。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透明及更正公告完整披露的法定要求。
核查情况:超出质疑范围,应不予理会。政策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新疆鑫华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公开招标,并在发布更正项标注“招标文件”“详见澄清文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