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2026-06-03 00:00:00
副食品集中筹措直采类供货商遴选意向公开(*****************)(第*、*、*、*、*包)
副食品集中筹措直采类供货商遴选意向公示
为便于供货商及时了解相关采购信息,充分调查了解市场资源潜力、广泛征求供货商意见建议,确保采购需求论证科学、采购活动竞争充分、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直采类副食品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说明
直采类供货商:是指杜绝中间商,实现副食品从源头生产、屠宰车间、加工流水线等,直达指定区域集配仓的农副产品(食品)生产商、加工商。
二、需求品类
第一包:猪肉类(肉类、副类、骨类等);
第二包:牛羊肉类(肉类、副类、骨类、火锅类等);
第三包:禽肉类(鸡、鸭、鹅、鸽、鹌鹑等);
第四包:蛋类(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鸽子蛋及各类加工蛋等);
第五包:奶制品类(液态奶、酸奶、奶粉、冰淇淋等)。
以上品类具体选定供货商家数、备选供货商家数,将在后续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商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所有副食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强制标准:食品生产符合** *****要求,食品安全质量符合** ****、** ****、** ****、** ****、** *****、** *****、******、*******、*******、*******、*******、*******、*******、*******、*******、******、*******、*******等。鲜冻禽畜肉类原料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乳及乳制品应满足国家对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的有关规定,所有副食品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对致病菌、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霉素、微生物等限量要求。
*.所有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溯、资质齐全,杜绝三无产品、过期变质、临期超标、腐烂变质、假冒伪劣、来源不明货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先适配,基地直采、源头直供,保障品质稳定可控。
(二)其他要求
*.本次遴选以企业实力为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评选入围供货商名录并按评审分值排序,具体保障原则、供应方式、定价方法,以招标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入围供货商应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制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如不能接受可书面申请退出,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保障、验收、监管、应急、保密、定价等要求需符合上级明确的相关要求,实际工作中与上级明确的集配商配合。
*.中标企业使用的配送车辆必须为食品专用车辆,不得与其他非食品货物共同或交叉使用同一运输车辆。企业物流能力以投标人提供的自有物流公司、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相关证明。
*.企业仓储能力以投标人提供的自有仓库所有权证明或仓库租赁协议为准,须提供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及交纳租赁费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在副食品区域集中筹措总体框架下,采用集配商具体组织实施、供货商筹措备货的方式,其中供货商分为直采供货商、品类供货商和综合类供货商,现我单位引入直采类供货商,直采供货商和综合类供货商承担品类供货商之外的其他副食品保障任务,并担负应急保障任务,签订供货商应急保障协议。
*.服务地点:青岛、烟台、威海方向,地点不唯一,详细配送地址报名成功后明确。
*.配送流程:副食品配送按照“供货商—集配商—伙食单位”的流程组织,供货商所供食品由集配商按照验收规定组织副食品的检验检疫及验收,伙食单位按照伙食管理规定组织副食品数质量的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数质量问题由集配商负责并对供货商进行相应处罚。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通用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注册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理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经营场所须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同时建立质量安全和保密安全网络管控体系。需提供质量安全和保密安全承诺及保密管理制度。
*.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拥有质量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相应的检测人员。需提供仪器设备图片和购置发票,配备的人员应提供社保证明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企业所供应的副食品应符合国家、军队或行业治理、技术、安全和环节标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不同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企业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年以上禁止性处罚。
**.能够立足自身供应链体系,保证副食品可直达所属区域指定场所(集配商集配仓),供应的食品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储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封闭冷链运输。
**.中标供货商,应同时具备青岛、烟台、威海方向供应保障能力。具备产品加工、标准化包装、仓储周转、冷链物流能力,须分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半年以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投标产品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投标时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生产企业给予的项目授权书原件。中标后,根据采购人要求,履行检验检测职责。
**.其他未明确提及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执行。
**.投标人所提供全部证件、材料、证明文件须真实、合法、有效,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特殊资格条件
*.供货商应具备全产业链的生产加工能力(自有繁育场、自有养殖场、自有屠宰加工厂、自有初级加工厂、自有精深加工厂),可提供订单养殖、屠宰和定制化研发生产等服务。
*.猪肉类、禽肉类投标供货商应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牛羊肉类投标供货商应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猪肉类、牛羊肉类投标供货商应具备屠宰许可证。
*.牛羊肉类中如供货商同时对牛肉、羊肉报价,须分别具备牛肉、羊肉全产业链的生产加工能力,投标人可单独报牛肉或羊肉,如仅对一种肉类进行报价,可仅具备该肉类全产业链的生产加工能力。
*.禽肉类中标供货商,鸡肉为必备供应品类,兼备其他禽肉品类的投标予以加分;具备对应禽肉类全产业链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可对禽类下属细分品类进行报价。
*.蛋类投标供货商应为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具备规模化蛋禽养殖基地,取得相应蛋禽养殖资质,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鸡蛋为必备供应品类,兼备其他蛋类品类的投标预以加分。
*.奶制品类属特通渠道品类,优先全国及省内大型乳企,具备乳制品生产许可证;为乳企源头工厂。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肉类)
*.本项目各包投标供货商如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构成数量不得多于*家;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明确*个投标主体,投标主体应为各包号要求的相应等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各供货商均应满足通用资格条件;
*.特殊资格条件可由组成联合体的各供货商资格组合满足(例如*企业与*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企业具备所投包号相应肉品的自有繁育场、自有养殖场、自有屠宰加工厂,*企业具备所投包号相应肉品的自有初级加工厂、自有精深加工厂,则认为该联合体满足全产业链生产加工能力特殊条款);
五、经济要求
(一)价格管理
*.除奶制品类以外品类
①价格周期。询价周期、竞价周期和调价周期为生鲜类每月一次、预包装类每*个月一次,在副食品价格波动较大时,甲方可在月中按程序调整一次。
②询价组织。采用政府部门推送和联合询价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部门推送价格,联合考察确定相对固定采价点,采价点每月向政府价格审核部门报价,政府价格审核部门对价格采集数据审核后推送至甲方。联合询价,由需求方牵头,会同集配商、伙食单位代表选择驻地或其他典型地区批发市场、商超等市场价格或专业网站价格作为询价对象,综合采取网上询价和实地询价的方式组织。具体询价地点或对象以需求方确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③确定拦标价。以联合询价结果为基准,按规定的价格浮动比例确定拦标价,总体原则为批发价格下浮*%左右或零售价格下浮**%左右,后续根据实际测算情况进行调整。
④公开竞价。商品竞价定价由集配商具体实施,通过平台竞价系统开展线上竞价,以最低价确定中标供货商,最低报价相同时,组织最低报价供货商进行二次竞价确定中标供货商。
*.奶制品类
①奶制品类定价。以产品全国统一市场建议零售价、青岛市本地大型商超同期平均零售价两者为参考基准,取二者较低价格作为计价基数,实际供货价=核定低价基数*(**投标下浮率)。
②核定低价基数。与其他品类询价周期相同,在其他品类询价时一并组织询价。
③投标下浮率。本品类实行投标固定下浮率结算,区别于其他生鲜按月询价定价模式,合作期内按投标时所报下浮率按月结算,评标打分时,价格评审按投标下浮率高低计分,下浮率越高得分越高。
(二)结算、票据与履约保障
中标供货商副食品货款结算,在合同中明确。
*.按月对账,提供完整供货单据、验收单、明细台账、合规税务发票,对账签字后。
*.中标供货商须按合同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六、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告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
七、合同履约
确定入围供货商后,组织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服务总年限*年,合同每年签订*次,每次服务期限**个月。合同签订后,按照《供货商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若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终止合同时,供货商应当无条件撤出,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货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公开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共**日)。
十、预计采购时间
****年*月
十一、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一)意见反馈
投标人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邮件方式提交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反馈材料应当写明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货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二)材料递交
采用**纸幅面,将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制作成一个***文档,文件名称为“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采购意向反馈”,通过“采购意向反馈”页面附件上传提交。如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我单位将拒绝受理。
*.采购建议反馈表;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
*.技术参数需求等最终以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本次意向公示及意见建议征询为无偿行为。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先生、刘先生
电 话:***********、***********
邮 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