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2026-06-0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财采裁第*号
投诉人:四川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望江路**号龙城蜜立方
法定代表人:曾彬 职务:经理,董事
被投诉人*: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赵玮 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投诉人*:天全县林业局
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青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虎 职务:局长
四川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大熊猫国家公园天全片区社区生态提升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于同日依法受理,并组成专门人员对本案进行了综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四川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称: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缺陷”的认定标准主观性过强,缺乏客观量化依据,易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滥用。
事实与理由:
该评分标准虽然列举了“缺陷”的几种情形,但其中“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等表述均属于高度主观的判断范畴。何为“无关”?何为“仅有框架”?何为“明显复制且未调整”?这些均缺乏客观、统一的衡量尺度和量化标准。这赋予了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同专家对同一份响应文件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严重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倾向性评审提供了操作空间。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尽可能量化。对于无法量化的因素,也应通过明确的、可观察的、相对客观的描述来减少主观臆断。
使用“明显”、“无关”等模糊词语作为扣分依据,违反了评审标准明确化的要求。在相关争议中,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评审标准中的“优”、“良”、“一般”等档次必须配以具体的、可对应的描述,否则视为评审标准不明确。同理,“缺陷”的认定若缺乏客观标尺,其评分过程就无法复核和监督,损害了采购程序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方案设定,应当细化、量化,对应到相应的评分项,明确各评分项的分值。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与理由:
(磋商文件)*.*.*.评审细则及标准、采购包*: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针对本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包括:①项目背景情况分析;②设计原则及理念;③各点位初步设计;④深化设计思路及重难点分析。上述*项内容齐全且无缺陷得**分;在此基础上,每缺少一项内容扣*分,扣完为止;单项内容每存在一处缺陷扣*.*分,单项内容分扣完为止。(内容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引用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过期、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等任意一种情形)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①项目实施技术措施及实施进度计划;②服务人员配置、工作任务分工及职责;③整体营造与工艺实施方案;④质量控制措施;⑤服务实施安全保障措施;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上述*项内容齐全且无缺陷得**分;在此基础上,每缺少一项内容扣*分,扣完为止;单项内容每存在一处缺陷扣*分,单项内容分扣完为止。(注:内容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引用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过期、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等任意一种情形)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针对本项目的后续服务方案,包括:①后续服务响应时间;②后续服务目标及后续服务承诺;③后续服务保障措施。上述*项内容齐全且无缺陷得**分;在此基础上,每缺少一项内容扣*分,扣完为止;单项内容每存在一处缺陷扣*分,单项内容分扣完为止。(注:内容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引用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过期、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等任意一种情形)
*.以上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
*.参与评分的指标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被投诉人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
本项目磋商文件对“整体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后续服务方案”内容缺陷已作出明确列举式界定,缺陷认定标准清晰、范围固定,并非无依据主观判定,评审规则已完成细化具象,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可判定法定要求,投诉人主张“主观性过强、缺乏客观量化、滥用自由裁量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依法不能成立。
(一)投诉人“‘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未调整’属于高度主观判断,无统一衡量尺度”这一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不属于高度主观判断
本项目采购需求已在磋商文件全文明确列明,供应商投标响应内容是否匹配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以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文本作为唯一比对依据,属于文本直观比对、客观比对,无需主观推断。凡超出采购需求范围、偏离项目服务事项、脱离项目实施场景的文字内容,均可直接据实判定无关,具备明确比对参照物,不存在自由随意认定空间。
*.“仅有框架或标题”不属于高度主观判断
评审专家以响应文件有无实质性论述内容作为判定依据,仅罗列一级、二级标题,无具体实施流程、实施步骤、人员安排、落地举措、执行细则、保障措施等实质性阐述,无实质服务内容填充,通篇为空泛目录式文字,那么评审专家可以判断其为仅有框架或标题。该判定以有无实质性实施内容为唯一标准,外观形态直观可见,属于客观事实判定,不存在理解分歧。
*.“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调整”不属于高度主观判断。
评审专家通过对比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核查内容表述是否与本项目地域、服务对象、项目规模、服务模式、项目服务要求完全脱节,若内容出现与其他项目的内容高度相似,且未根据本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那么评审专家可以判断其为“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该情形通过文字内容溯源、项目信息核对即可客观查实,属于可视、可核对、可复核的客观事实认定,并非专家主观臆断。
(二)投诉人“磋商文件仅列举情形,未做细化界定,赋予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易出现不同专家不同判定结果”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本项目磋商文件已以注释形式明确:内容缺陷仅限列明六大类法定情形,超出该六种情形一律不得认定缺陷、不得扣分,从规则层面明确缺陷范围与扣分标准,直接压缩、限定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禁止超出列明情形扣分,杜绝随意增设缺陷、随意扣分,这符合“评审标准可量化、可复核”的法定要求。
本评分项设置逻辑清晰:“整体设计方案①*④项”、“实施方案①*⑥项”、“后续服务方案①*③项”内容齐全无缺陷得满分,按单项据实扣分项,扣分标准固定为一处缺陷固定扣**分,扣分分值完全量化,不存在酌情扣分、浮动打分、梯度主观打分情形。且本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规则违规问题。
(三)投诉人“使用‘明显、无关’等模糊词汇,违反评审标准明确化要求,无法复核监督”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磋商文件所用表述均为政府采购评审通用规范用语,搭配前置列举情形,语义明确无歧义,完全具备复核与监督条件。
本项目文件未单独使用模糊词汇独立打分,而是将模糊描述依附于具体负面缺陷情形之内,有具体场景限定,语义固定唯一,不存在多种解读空间。
评审监督及异议复核阶段,可直接对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响应文件原文、缺陷情形注释条款三方逐项比对核验,评审扣分理由可书面载明、可事后溯源、可监管复核,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全程可监督、可追溯要求。
监管部门禁止的是无任何判定标准、纯优劣档次主观打分(优/良/中/差无对应内容),而本项目是列明禁止性错误情形+固定扣分分值,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投诉人适用规则情形错误。投诉人将“无标准主观打分”与“列明禁止性错误情形+固定扣分分值”混为一谈,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其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审细则及标准中的“整体设计方案①*④项”、“实施方案①*⑥项”、“后续服务方案①*③项”的相关规定均进行了细化量化,并在磋商文件中就以上*种方案明确说明了内容缺陷的情形:“注:内容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引用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过期、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等任意一种情形”,该界定表述清晰、含义明确,无模糊歧义,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可;“内容缺陷”的几种情形及“单项内容每存在一处缺陷扣**分”亦是进行了细化量化;各“内容缺陷”情形均为可核验的客观事实,不属于无标准的主观判断;缺陷情形均为可对照、可留痕、可复查的内容,专家判断有统一文本依据,且磋商文件并未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中“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评审标准不存在设定模糊的情形。
磋商小组已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号)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倾向性评审”的情形,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专家滥用裁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本项目“整体设计方案①*④项”、“实施方案①*⑥项”、“后续服务方案①*③项”均严格结合本项目特点及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本项目属于需要供应商提供专属规划设计、现场实施统筹、全周期服务保障的项目,上述评审因素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相关,与本项目履约质量密切相关,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环节,属于采购人的合理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的情况。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评审因素与项目无关”的对比材料,仅口头主张,无事实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整体设计方案①*④项”、“实施方案①*⑥项”、“后续服务方案①*③项”均进行了细化量化,并在采购文件中就以上*种方案明确说明了内容缺陷的情形:“注:内容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引用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过期、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且未根据本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等任意一种情形”,描述含义清楚、完整,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可;“内容缺陷”的几种情形及“单项内容每存在一处缺陷扣**分”,即是进行了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均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的,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相关法律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等相关规定,投诉人未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中的内容,故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
一、采购项目进展情况
****年*月**日,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分别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截至****年*月*日上午**时**分,共有*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同日,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年*月*日,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确定四川蜗牛与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年*月**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引用的采购文件中的文字属实。
另查明,四川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质疑事项为:评分标准中“缺陷”的认定标准主观性过强,缺乏客观量化依据,易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滥用、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均在质疑事项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经本机关审查核实的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
本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对项目进行了描述,包括设计总体要求、具体设计及工艺实施要求、具体设计及工艺实施要求等,且磋商文件*.*.*.评审细则及标准对“名称不符”、“地点错误”、“标准过期”等“内容缺陷”作出了细化。综上,本项目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本项目是“提供设计方案”的服务类项目,包含了“景观营造、主题墙绘设计”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整体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后续服务方案等内容,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实现项目目标紧密相关,且在磋商文件“*.*.*.评审细则及标准”已细化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人上述行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之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所有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