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玉林市殡仪馆骨灰盅(坛)采购项目(YLZC2025-G1-990473-HCZX)的质疑答复函
2026-01-14
广西/玉林 变更澄清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玉林市殡仪馆骨灰盅(坛)采购项目(YLZC2025-G1-990473-HCZX)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玉林-2026-01-14 00:00:00

景德镇经林天下陶瓷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由贵公司递交的玉林市殡仪馆骨灰盅(坛)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经采购人玉林市殡仪馆、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事项*:贵司认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主体合法性的根本性质疑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直接违反招标文件强制性规定。

答复*:贵司认为广西中硼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永鑫陶瓷有限公司的“贸易公司+生产工厂”模式构成“事实联合体”,违反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核心要求是“投标主体单一性”,广西中硼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唯一投标报名主体,提交了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独立承担投标及履约责任,绍兴永鑫陶瓷有限公司仅为其提供货物制造的合作方,属于正常的供应链协作关系,并非《政府采购法》意义上“两个以上法人联合投标、共同履约”的联合体形式;

*. 中标候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载明“本公司(非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信息仅为说明货物来源及中小企业资质,并未改变单一投标主体的法律性质;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本办法对采购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未对投标人要求为中小企业制造商。

*.评标委员会已核查广西中硼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完整的履约能力,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主体要求,不存在“联合体投标”的违规情形。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对高价中标结果合理性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质疑

答复*:贵司以自身报价*,***,***.**元与中标金额*,***,***.**元存在差价为由,质疑中标结果合理性,该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规则:

*. 政府采购并非“最低价中标”,而是综合评审。本项目评标办法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报价虽高于贵司,但贵公司的报价文件未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认定贵公司投标文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贵公司所投产品数量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不一致。

*. 评标委员会已核查中标候选人报价的合理性,其报价涵盖原材料、生产、运输、服务等全部成本,利润水平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恶意高价投标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原则。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评标过程公正性与评审尺度不一致

答复*:贵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双方审查尺度存在差异,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 评标委员会对贵司报价的澄清要求,系因贵司报价显著低于同行业同类项目平均水平,为核实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风险,贵司提交的广西区内同类项目合同等材料仅能证明其过往业绩,无法直接佐证本次报价的成本合理性,但评标委员会已根据其澄清内容给予认可,审查程序合法合规;

*. 针对广西中硼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其投标资格、技术响应、制造商资质等进行全面核查,其投标文件无合规性问题,符合评审标准,不存在“审查缺失”的情形;

*. 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评审标准统一、打分记录完整,不存在“审查尺度差异”的违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公正的要求。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质疑请求的答复

*. 驳回“暂停采购活动”的请求:中标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应当暂停采购的法定情形,采购人将按规定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 驳回“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核查联合体问题”的请求:如前所述,中标候选人不存在联合体投标情形,无需额外澄清;

*. 驳回“全面公开所有投标人评审评分明细表”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仅需向未中标人告知其本人得分及排序,其他投标人得分不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 驳回“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采购”的请求:中标结果系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评审产生,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无重新采购的法定事由;

三、结论

贵司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全部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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