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2026-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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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北京科创新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区**号*层***
联系人:隗艳
联系电话:***********
贵公司于****年*月**日经电子邮箱提交的关于“龙州县人民医院中标公告变更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进行了复核,现答复如下:
一、对质疑事项的逐一答复
(一)质疑事项*:“回复内容不具说明性”。
质疑回复*: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门板采用****不锈钢”。经复核: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门板材质为****不锈钢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材料中仅提及“主体内壳材质为不锈钢”,未明确为****不锈钢。****不锈钢与普通不锈钢(如***)在成分、耐腐蚀性、力学性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能简单等同。
综上,贵公司未能有效证明所投产品门板材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原质疑认定成立,依据充分,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门胶圈材质)的认定不成立,认为“医用食品级硅橡胶”为医用级材质,贵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要求”
质疑回复*:招标文件要求“医用透明高抗撕硅橡胶材质”。经复核:“医用透明高抗撕硅橡胶”强调高抗撕性能和透明外观,属于功能性医用材料。“医用食品级硅橡胶”强调符合食品级安全标准,属于通用型医用材料,不一定具备高抗撕特性。
贵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所投“医用食品级硅橡胶”具备“高抗撕”性能,无法视为无偏离响应。
二、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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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