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平果市2025年边远村屯及枯水期缺水村屯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管材采购质疑函》的答复函
2026-01-27
广西/百色 变更澄清
广西百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平果市2025年边远村屯及枯水期缺水村屯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管材采购质疑函》的答复函
广西/百色-2026-01-27 00:00:00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名称: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光元

电话:***********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关于平果市****年边远村屯及枯水期缺水村屯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管材采购的《质疑函(项目编号:***********************;以下简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经严谨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采购文件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号)”的答复

贵司质疑事项*的事实不成立。

事实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号)“四、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二)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以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付款方式中已经明确告知“无预付款”的付款安排,不属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在同等信息条件下参与竞争,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号)第四条规定。

二、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贵司质疑事项*的事实部分成立。

*、贵司认为采购文件中商务条款其他要求“▲*.竞标 (管材) 产品具有有效的省级 (含省级) 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涉及 ** 管材管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因此,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通常是由省级或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贵司所说的“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贵司认为采购文件中商务条款其他要求*、*、*要求省级 (含省级) 或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司将于近期依法更正本项目采购文件,新的更正公告会在指定媒体发布,敬请关注。

、权利告知

贵公司若对本次答复仍有异议,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在收到本复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平果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投诉(需附本复函及质疑相关证明材料)。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百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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