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6-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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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分标*采购结果质疑函的最终答复
质疑单位名称:江西新波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甘泉村大屋组**号***室
授权代表人:汤鹏
联系电话:***********
江西新波贸易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由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分标*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估结果公示中认定我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原因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处理的异议。
贵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关于“贵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错误认定直接导致贵公司投标被否决,严重损害了贵公司的合法投标权益。依据为已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年*月至****年**月内任意连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扫描件”的相关要求,提交了第三季度(****年*月至*月)的纳税证明,因该季度未产生增值税,仅发生了印花税,但该税种也属于正常纳税范畴,已经能证明贵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记录,招标文件也并未说明税种需要包含哪些,因此贵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依法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覆盖了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范围和期限,不存在任何缺失或不规范之处。
质疑答复*:
经核查,资格评审小组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年*月至****年**月内任意连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扫描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贵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为“第三季度(****年*月至*月)的纳税证明”,该证明材料仅显示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二款 财务状况报告,侬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贵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仅显示印花税不能充分证明已依法纳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贵公司第三季度未产生增值税,仅产生了印花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综上,贵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相关材料”,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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