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忻城县智慧桑蚕产业服务平台环境监测防控项目(LBZC2026-J1-210005-GTZB)质疑答复函
2026-02-09
广西/梧州 变更澄清
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忻城县智慧桑蚕产业服务平台环境监测防控项目(LBZC2026-J1-210005-GTZB)质疑答复函
广西/梧州-2026-02-09 00:00:00

质 疑 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联系人:刘光元

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下午**时**分收到贵公司以邮政挂号信邮寄的关于忻城县智慧桑蚕产业服务平台环境监测防控项目(***********************)的《质疑函》,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项的情形,并涉嫌出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质疑事项答复*:本次招标产品属于市场上比较成熟的产品,检测报告并非针对本项目的“定向检测”,供应商提供其所投产品在有效期内的既往合法检测报告即可,无需针对本次项目专门开展检测工作。此要求与贵公司援引的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号存在本质区别:案例**号的核心违规点是“要求供应商针对项目出具专属检测报告,未预留充足时间”,而本项目允许使用既往报告,供应商无需额外花费时间检测,时间安排完全满足响应需求。检测报告要求也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是在指定媒介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公示,所有供应商获取的采购信息完全一致。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项、《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否则竞标无效”这点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中的合同履行环节的事项,前置到竞标环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质疑事项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核心内容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其规范对象是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制定主体,并非禁止采购人在投标环节对产品核心参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检测报告的设置是验证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项目技术标准、是否具备相应核心参数主要功能性能的关键依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投标阶段审查与合同履约验收分属两个独立环节:投标环节对检测报告的审查,是对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核心技术参数的前置把关;履约验收则是对实际交付产品的现场核验。若验收时发现实际交付产品与投标产品不一致,采购人将按合同约定拒收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两个环节并行开展,程序互不冲突。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另为促进有效竞争,经采购人研究,已对部分参数做更正,详见****年*月*日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欢迎贵公司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参与竞标。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广西政府采购活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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