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2026-03-03 00:00:00
质疑人名称: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联系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邮政挂号信邮寄的关于忻城县智慧桑蚕产业服务平台环境监测防控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函》,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专家*,专家*,专家*,刻意“鸡蛋里挑石头”,对旁枝野蔓式的次要矛盾吹毛求疵,人为制造“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结果,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的规定。
质疑事项答复:贵公司在商务要求偏离表所有偏离说明栏均填写“无”,未按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注*的明确要求,在“偏离说明”中填写“无偏离”。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是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必须严格遵守的实质性格式要求,并非财库〔****〕**号文所指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及评审规则,判定贵公司该项不符合谈判文件约定及政府采购评审规则,评审结论合法合规。
同时,贵公司在本次谈判响应文件中存在多项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情形,本次质疑所提及的事项,仅为谈判小组认定贵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中一项,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忻城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广西政府采购活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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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