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陆屋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项目编号:QZZC2026-J1-210027-GXWA) 的质疑答复函
2026-05-11
广西/钦州 变更澄清
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陆屋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项目编号:QZZC2026-J1-210027-GXWA) 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钦州-2026-05-11 00:00:00

质疑供应商:广西南宁市恒好贸易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日提交的关于“****年陆屋镇企石村、石子岭村、罗屋坪村、杨屋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的质疑函已收悉。现就贵公司提出的“双重标准”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双重标准”质疑

经核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同样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公司已于******向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发出《关于**** 年陆屋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况的报告》,明确:广西南宁市恒好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行为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情形。认定广西南宁市恒好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竞标无效,原成交结果及变更后成交结果均无效。

同时,我单位也依法向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处理函,明确认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已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认定其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依法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将其违法行为及材料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因此,贵公司所称“匠星公司未被认定为虚假应标”与事实不符。废标公告中未明确写明“虚假应标”字样,系公告表述简略,不影响我公司对匠星公司违法行为的实质认定与处理。

二、关于贵公司要求纠正定性及退还保证金

鉴于贵公司及匠星公司均被依法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存在贵公司所称的“双重标准”或“选择性执法”。我公司对贵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采购文件约定。

因此,贵公司要求将定性修改为“无效标”并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结论

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贵公司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

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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