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5-13 00:00:00
质疑人:南宁时跃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栋****号
邮编:******
联系人:马艳丽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质疑人于****年*月**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年相关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针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经我公司核查,现就有关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该项目分标*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全自动的生化分析仪,品牌:罗氏,规格型号*********)不满足货物参数中“▲**.分析仪最小样本量≤*.***,最少反应液量≤****。”的要求,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
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不成立,理由如下: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技术需求偏离表》,其偏离表显示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
关于如何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回复为“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质疑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产品宣传彩页,而产品的网页截图、宣传彩页等可能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及产品彩页等宣传资料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同时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号:*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裁决精神,质疑人提交的制造商彩页或网上截图所载的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产品参数要求不一致,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
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即便现阶段采购人按照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承诺签订采购合同,在验收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号)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在产品验收时,如发现存在虚假响应,采购人将终止合同,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等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尤其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落实。如发现交货产品与投标响应不符或存在问题的,按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仍将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崇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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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