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2025-07-28
广西/百色 质疑投诉
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广西/百色-2025-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百色市田阳区****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推进玉米单产提升项目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飞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隆安县城厢镇金塔街****号

被投诉人:广西百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江滨二路幸福港湾第****幢第二层

相关供应商: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解放西路**号

当事人:广西莳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莳稼科技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投诉人广西飞匠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百色市田阳区****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推进玉米单产提升项目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编号:***********************)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当天正式受理了该投诉事项。本机关按程序于*月**日分别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副本送达了与本项目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磋商小组、中标供应商,于*月**日收到了当事人的答复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投诉事项*、*:该项目于*月*日第一次开标评审,但由于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于*月**日第二次开标评审,成交供应商为广西莳稼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查前后两次采购过程可知:第一次项目开评标时,因在资格符合性审查阶段,全部参与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竞标报价表落款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和签字,磋商小组认定符合性审查全部不通过,代理机构在政采云系统点击选择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理由废标并上公告,经政采云技术人员确认,投诉人广西飞匠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在系统尚未收到任何关于资格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信息,且代理机构未告知投诉人任何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信息,未尽到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规定的义务,虽然投诉人确实是资格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但由于该项目全部供应商都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加之系统设定逻辑规则原因,未自动将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信息推送至供应商系统,投诉人仅仅收到的是代理机构选择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信息,无法知道自己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及原因。
经核实,该项目采购文件全文共有**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仅有*处,且该处(竞标报价表)的设置备注要求“*.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与落款处设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明显前后矛盾,与广西财政厅提供的磋商文件范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明显不符,扩大了要求,存在着故意误导、混扰投标供应商嫌疑,违背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本机关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文件编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项目的采购效率;磋商小组在项目磋商环节没有落实好职责,对磋商文件前后出现编制矛盾没有及时纠正澄清,且未按文件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项目开展。经审查,项目前后两次采购资格审查结果一致,投诉人两次都是在符合性审查环节不通过,未进入下一环节的磋商,因磋商小组、代理机构及系统设计逻辑规则等原因,导致了投诉人接收到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投诉人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关于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规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不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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