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5-07-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重复经颅磁刺激仪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泰昱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号中鼎万象东方*单元*****号
被投诉人:广西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号华信国际*座***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重复经颅磁刺激仪(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具有成对脉冲输出的功能”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重复经颅磁刺激仪(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支持双线圈成对刺激,成对脉冲最小时间间隔≤*.***”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重复经颅磁刺激仪(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双线圈成对脉冲时间间隔范围********~*******内可调,步长***”的技术参数要求。
(二)审查情况
为调查核实相关投诉事项,****年*月**日本机关向生产厂家武汉奥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奥赛福公司)发出询证函,要求该公司对重复经颅磁刺激仪(型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进行答复,并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月**日、*月**日本机关分别收到武汉奥赛福公司回复函和补充回复函。为调查核实回复函相关内容,本机关于*月*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出询证函。*月**日,我局收到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回函。****年*月**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武汉奥赛福公司回复函以及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回函,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武汉奥赛福公司回复函、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回函及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武汉奥赛福公司回复函及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武汉奥赛福公司回复函及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