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5-08-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隆安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重)(*分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隆安县教育局
地址:隆安县城厢镇江滨路**号
被投诉人*:隆安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隆安县城厢镇城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分标,技术部分当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图书配送方案,学校图书管理员培训、开展学校图书活动方案,和商务部分当中的售后服务,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过程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审查后依法受理。按规定于*月**日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和《关于要求被投诉单提供投诉答复的通知书》。*月**日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发出《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所涉及项目进行财政检查,要求在检查期间暂停采购活动。****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本项目的《撤诉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本机关终止对本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执法机关:隆安县财政局(二)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三)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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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财政局终止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隆财采监〔****〕*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