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2026-03-25 00:00:00
三元区财政局关于对三元区人民政府列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检查整改通知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列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财购〔****〕*号)文件要求及上级工作部署,三元区财政局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专项检查组,依法抽取了****年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进行检查。按上级要求,现就涉及贵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未合理设置评审标准。检查中发现“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多项商务项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如:技术项*系统集成(分值*分):“评委根据投标人在标书中所提供的系统集成实施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根据方案的优劣给予*分至*分评价。优得*分,良得*分,一般得*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检查中发现“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存档资料未见评审专家费用支付凭证和投标影像资料等,存档材料不完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检查中发现“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确认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但该项目的存档资料合同中支付条款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未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项第三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招标程序不合法。检查中发现“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预算价***.****万元,根据原梅列区发改局《关于梅列区****年第三批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梅发审〔****〕*号)、《关于梅列区****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梅发审〔****〕**号)及《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备忘录》(〔****〕*号)文件精神,该项目为“****年三元区**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包含的内容之一。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号)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该采购项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检查中发现“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多项商务分设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商务项评审*(分值*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证书以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截止日前*个月缴交社保证明材料)”。该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授权委托书》表述错误。检查中发现“杜鹃(牡丹)新村老旧小区改造智能化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存档资料中的《授权委托书》表述:授权为“招标人评委”,应表述为:“采购人代表”。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你单位应积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相关问题,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整改落实佐证材料报告我局。
三元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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