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5-12-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信源汇聚传输智能平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恒志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街道(菁蓉镇)静园东路**号优易数据大厦**楼智优沃***号
被投诉人*:广西广播电视台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码流监测系统”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画面监测系统”的参数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集控制器”的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温湿度传感器”的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数据切换器**机箱”要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切换模块”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切换器”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音视频高清****采集设备(**** **)*口”“超高清信号接收器(******)*口一硬件”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分布式系统控制软件**.**软件”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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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